不久前,C市某单位在搬家过程中,突然发现一台传真密码机不见踪影!这台传真密码机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它的丢失将给国家的密码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该单位迅速报案。市公安机关立即行动起来,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和追踪工作。
待岗在家的保密员成最大嫌疑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调查之后,确定该单位保密员薛某有重大嫌疑。
在密码机丢失的几个月前,时任保密员的薛某在单位技术中心主任的竞聘中落聘,之后按照单位规定,一直待岗在家。后来单位开始搬家,期间薛某来到单位,发现存放传真密码机的黄色柜子不见了,他向同事询问,得知柜子已经被搬走,便未再追问其下落。
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和重大责任事故嫌疑将薛某拘留。C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薛某在单位任保密员期间,由于疏忽大意致一台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传真密码机丢失,给国家的密码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并指控薛某违反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应依法惩处。
薛某对此显然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密码机丢失是单位管理混乱所致,在法庭上极力为自己申辩。薛某认为,他虽然掌管存放密码机的黄色保险柜钥匙,但待岗后他只是名义上的密码管理员,不在工作岗位上,不具有承担密码管理员的职责,因此不存在公诉机关所控的疏忽大意的问题。丢失传真密码机的原因是因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混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罪名不能成立。
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薛某虽然握有保险柜的钥匙,但自他落聘后,单位已取消了他保密员的津贴,并另行安排他人实际接管了保密员工作,因此薛某作为保密员的权利和待遇实际已经被架空和剥夺。薛某所在单位搬家,却没有任何人把这件事情告知他。在搬家过程中丢失了密码机,这显然与薛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密码机是在其他人监管过程中丢失的,因此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密码机的丢失承担责任。而在密码机丢失后,单位却反复强调薛某是保密员,把其他人的责任推卸的一干二净,这是不应该的。辩护人认为,薛某在本案中的罪名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从密码机丢失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密码已被泄露,因此造成"很大威胁"并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才是法定要件,但从本案证据中没有一处反映本案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成立。
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增加了本案的复杂性。法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材料,这些证据经庭审举证、合议庭认证之后,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合议庭认为,被告薛某任单位保密员,丢失的传真密码机由其保管。传真密码机系绝密级国家秘密,作为保密员的薛某是非常清楚的。虽然薛某落聘后待岗在家,但单位并未免去其保密员职务,装密码传真机的保险柜钥匙还是由他保管。在单位搬家过程中,薛某曾经到过单位,在发现装有密码传真机的黄色柜子不在时,既没有追查柜子的下落及密码传真机是否在柜中,也未向领导汇报,因此对传真密码机的丢失负有过失责任,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应依法惩处。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密码已被泄露,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属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泄密行为。鉴于被告人薛某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法庭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薛某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