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湖北荆门市京山县一起特大贩毒案已告侦破,并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顺利移交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就在这时,县公安局局长突然来到检察长的办公室,"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看守所发现一些与贩毒案有关的案卷复印材料"。局长、检察长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果断作出"查"的决定。随后检察官们迅速展开侦察,仅2天时间就成功侦破了此案。原来泄密人是京山县某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王某。
去年8月16日上午,王某受贩毒嫌疑人邓某妻子邀约,一同驱车到县法院,王某以邓案诉讼辩护人助手的身份,申请查阅贩毒一案的案卷材料,同时提出复印材料的要求,经同意后,王某将该案的全部材料拿到复印室,复印材料共101页。回到律师事务所后,王某按照邓妻的要求,将其复印的邓案材料101页给邓妻看,事后又同意邓妻将此材料拿到街上的打字复印部复制了二套,共202页,分别装订成册。当天下午,邓妻将其复印的二本邓案材料,一本交给当日值班干警姜某某"帮忙"送进看守所。另一本尚未来得及处理,就被值班副所长查获并及时向公安局领导作了汇报。8月23日清监时,被送进看守所的那份材料才被收缴,致使该案卷材料落入在押犯手中,造成严重泄密。经荆门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这些材料涉及国家机密级的有3项、秘密级的有15项。
今年11月,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王某利用其辩护人工作助手的特殊身份,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在庭审前严重泄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保密法》,触犯了《刑法》第398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拘役3个月,而邓妻也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2条,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拘役3个月。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问题多多的泄密案。身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知法犯法;101页秘密资料,先被拿到街上轻易地复印,又通过值班干警传进看守所,甚至还有一份就留在嫌疑犯妻子的手里!这其中的问题用"触目惊心"已不足以形容。法有明示,庭审前律师可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查阅案卷,这是律师的权利,但同时法也明确规定了律师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身为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切不可忽视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