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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局第2号令、第3号令的通知
2008年09月04日 来源:    浏览量:    作者:

  (1990年11月20日国家保密局印发国保[1990]144号)

  国家保密局最近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期限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简称《标志规定》),是《保密法》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配套规章。为了更好地施行这两个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两个规定的基本立法精神

  对国家秘密实行保密期限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国家秘密事项在确定密级的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它体现了国家秘密在时间上的相对性这一客观情况,既有利于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于在有关事项失去保密价值后及时得到解密。因此,保密期限制度对于依法管理国家秘密,改变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现象,使保密工作纳入正常健康的法制轨道,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按照全国统一适用的标准来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是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工作的延续,是对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属于国家秘密的正式申明,是依法治密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二、关于两个规定施行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如何处理问题

  《保密法》实施以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尚未清理的,应按原定密级保管,不得按《期限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擅自视为解密。《保密法》实施以后(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前这段时间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可以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根据特殊情况认为不能依此办理或者主管部委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两个规定确定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通知其他有关机关、单位。

  三、对已经解密而尚未公开的事项,能否公开应由该事项的原确定密级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非经主管机关、单位同意,其他机关、单位不得擅自予以公开。

  四、对两个规定有关条文的几点说明

  1、正确理解《期限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关于“最短期限”和“长期”的规定。所谓“最短期限”、和“长期”,实质上是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特殊需要,对具体执行有关保密范围的机关、单位行使解密权的一种限制。规定“最短期限”的限制,就是要求有关的机关、单位在按照保密范围对具体事项确定密级时,如果主管部委对该类事项有“最短期限”的要求,有关的机关、单位在对这一具体事项确定保密期限时,其保密期限只能在规定的“最短期限”以上和《期限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时限以下来考虑。例如,主管部委规定保密范围的“机密级事项”中的某类事项“保密期限不得短于十年”,某一单位产生一项这方面的具体事项需确定保密期限时,其保密期限只能在十年至二十年范围内考虑,不得定为九年、八年等。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的事项,意味着该事项的保密期限将超过《期限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时限且不能确定,它的解密权由制定保密范围的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的机关掌握。例如:主管部委规定保密范围的“绝密级事项”中的某类事项保密期限应定为“长期”,某一单位产生一项这方面的具体事项需确定保密期限时,必须将其保密期限定为“长期”,非经主管部委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决定解密。《期限规定》中关于“最短期限”和“长期”的规定是考虑到某些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特殊需要。因此,制定保密范围的机关在规定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或作出“最短期限”的限制时,应当审慎从事,选择那些确有必要且能够定得准的来规定。

  2、《标志规定》第五条关于在文内标明密级的规定,是一项可选择的规定,而不是硬性规定。是否选择文内标明的做法,由有关各机关、单位根据各自的需要与可能决定。

  3、《标志规定》中对标志的字号、字体、颜色、废除方式等未作具体规定,由各机关、单位自己决定。标志的字号、字体等,各机关、单位可以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9704—8 8号国家标准,只要在标志的内容和方法上符合《标志规定》且“明显并易于识别”即可,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者提前解密后,原标志的废除只要符合以“明显方式废除”即可。保密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密的,可不作“废除”的标志。

  五、要认真做好贯彻两个规定的组织工作

  1、各地保密局、各部门保密办首先要切实领会两个规定的条文含义,积极主动将贯彻这两个规定的重要性及规定的基本内容向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汇报,取得领导的了解和重视,在此基础上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充分做好思想上和物质上的准备。

  2、要指导好有关制文单位把两个规定落实到办文程序中去,密件的起草、拟定、审核、签发,都要注意把关,对一时难以重新印制而原有栏目又不适应新的标志要求的发文稿纸,要积极想办法,采取变通措施,切实落实规定的要求,作到标志明显,责任明确。

  3、要认真组织各机关、单位内部的打字、文印部门和机要印厂、定点印厂对两个规定的学习和了解,特别是在文件印制的格式上,要指导和督促这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领会规定的要求,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这里应当特别强调的是,文印等部门是将稿件形成正式文件的重要环节,他们的工作如何,对于贯彻好两个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4、各地保密局和各部委保密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认真细致的指导、督促工作,对于管理范围内的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而两个规定中未作明确要求的,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可与国家保密局联系。

  执行保密期限制度和标志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思想上应当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规定得到全面、切实的贯彻。